为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相关服务指南,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与办事流程。本指南旨在梳理关键环节,帮助相关主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一、 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易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机构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
- 审核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许可证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持证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续手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节目制作与内容规范
持证机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目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纪录片等特定题材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四、 节目交易与播出管理
持证机构可以将自己制作的节目参与国内外的节目交易活动。节目发行、播出和进口、出口,应当遵守总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 节目播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节目。
- 合作制作: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需按规定程序另行申报批准。
- 年度报告:持证机构应建立节目制作、经营情况档案,并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度业绩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核查。
五、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持证机构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服务咨询与信息发布
申请人及持证机构可通过总局及各省(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获取最新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及常见问题解答。建议相关从业者密切关注官方信息发布,确保经营活动始终符合国家最新管理要求。
本指南为政策要点梳理,具体办理事宜请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最新要求为准。依法合规经营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希望所有从业者共同维护良好的广播电视传播秩序。